1388493668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怎么办

2015年10月14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0023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小明,男,32岁(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贵溪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建设路22号1栋4-501室。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羁押,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小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3154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罗小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罗小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小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小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罗小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罗小明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小明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31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东

代理审判员 王 靖

代理审判员 陶 炜


二○○七 年一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张 学
===================================================
声明:本案例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8493668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txslvshi.cn/art/view.asp?id=83166109984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烟台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落地落细落实
  • 2.烟台召开助力“乡村振兴”劳模座谈会
  • 3.烟台交警发布春节出行提醒 避开易堵路段和时段
  • 4.烟台1月下旬到2月上旬平均气温创近30年来新低
  • 5.男子怀疑妻子有外遇醉酒杀妻未遂终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