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493668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房产预告登记有什么用

2015年10月14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8)云高刑终字第4号

原公诉机关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洪,男,1988年12月10日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跃,云南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文洪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书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7)红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文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2月28日23时许,李文洪在个旧市锡城镇老冠村何牛朵出租房内吃饭喝酒,因普家伟多次到何牛朵家质问李文洪等人是否踢着他家的门,李文洪因此与普家伟发生争执,二人相互拉扯到村民李玉强家旁的一条小巷内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李文洪用一块砖头朝普家伟的头部猛击数下,致普家伟当场死亡。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文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书珍经济损失人民币61758.5元。宣判后,李文洪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普家伟有严重过错,其在实施伤害过程中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刑事部分量刑过重,民事部分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合理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建议二审从轻判处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8日23时许,在个旧市锡城镇老冠村,因普家伟多次质问李文洪是否踢过他家的门而与李文洪发生互殴,李文洪用一块砖头朝普家伟的头部猛击数下致普家伟当场死亡的犯罪事实属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据群众的电话报案,经立案侦查在个旧市汽车客运北站将犯罪嫌疑人李文洪抓获。证人李某某、何某某、卢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见普家伟携带一把尖刀找李文洪无理取闹,二人发生互殴,在老冠村李玉强与陶梅家之间的小路上李文洪用砖头朝普家伟头部打击的事实。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现场上提取了粘有毛发和血迹的砖头一块,经李文洪辨认并确认就是其用于打击普家伟头部的砖头,经鉴定砖头上粘有的毛发和血迹的基因分型与普家伟基因分型一致。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照片证实,普家伟头部系被钝器打击,造成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李文洪对用一块砖头朝普家伟的头部猛击数下致普家伟当场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文洪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以及李文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对其从轻处罚。李文洪上诉称其在实施伤害过程中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再予从轻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判民事部分的处理亦无不当,故李文洪要求减少民事赔偿数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和民事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新 华

审 判 员 胡 玉 斌

代理审判员 龙 汝 德

二 O O 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浩



声明:本案例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8493668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txslvshi.cn/art/view.asp?id=83166109985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烟台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落地落细落实
  • 2.烟台召开助力“乡村振兴”劳模座谈会
  • 3.烟台交警发布春节出行提醒 避开易堵路段和时段
  • 4.烟台1月下旬到2月上旬平均气温创近30年来新低
  • 5.男子怀疑妻子有外遇醉酒杀妻未遂终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