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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4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虹刑初字第7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茅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犯罪于2008年7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茅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已判刑)因无法找到时某索取债务,而与被告人茅某某预谋后,于2007年5月11日,由茅以办理机动车过户抵债为由,将时的母亲被害人吴某某骗至本市水电路1130弄“雨花林”茶室内,由徐某和被告人茅某某及其纠集的同伙向吴催讨债务,遭拒后,徐打“110”报警。后徐某、吴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新村派出所调解,被告人茅某某等人则守在派出所门外阻扰被害人吴某某离开派出所。同月13日上午10时许,因被害人吴某某身体不适,被告人茅某某及徐某、王某某(已判刑)将吴带离派出所至上海建工医院就诊后,又将吴某某带至“雨花林”茶室内继续催讨债务。当日下午3时许,徐某、王某某再带吴某某至本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就诊。当晚被告人茅某某等人将吴某某再次带至“雨花林”茶室,等吴的女儿时某还钱。5月14日下午2时许,徐某至本市大连路、曲阳路处的“花之林”茶室与时某见面后被民警抓获。后应民警要求,徐某打电话给王某某,称钱已拿到,让王将吴带至“花之林”茶室,当王某某来到“花之林”茶室后即被民警抓获,吴某某得以放行,被告人茅某某逃逸。


  2008年7月1日,被告人茅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时某、李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徐某、王某某的供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7)虹刑初字第80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与他人结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公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茅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茅某某系自首,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茅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倪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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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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