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4936686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犯罪类型
刑事诉讼
刑事文书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犯罪类型
刑事诉讼
刑事文书
经济犯罪
刑事证据
经济犯罪法规
刑罚分类
强制执行
刑事审判
刑事法规
经济犯罪资讯
刑事案例
文章案例
文章列表
拘传的程序规定
2015年10月14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一)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推荐阅读:
拘传的知识
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更多》》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88493668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txslvshi.cn/art/view.asp?id=83166110020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正确掌握“逮捕的三个要件”
2.逮捕的条件是什么?决定和执行逮捕的机关是哪
3.刑事律师在在拘传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
4.逮捕的目的及作用
5.行政强制法草案: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