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493668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黄秉故意杀人案

2015年11月2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海南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黄秉,外号"小弟",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1198202100711,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人,无业,住保亭县毛瑞采伐场。2006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运志,曾用名陈俊志,外号"阿泪"或"阿瑞",男, 1986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60516403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北坡镇红光十三队小芒村。2006年6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少丁,外号"英雄",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119861024071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五指山市冲山镇福安村委会福安村人,无业,住该村。2006年7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仕胜,外号"阿华",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41988112552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秀英区帮溪仔村。2006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鸿彬,曾用名林道宁、林斌,外号"眨眼大",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910329233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后安镇署光村委会长坡村人,现住五指山市第二市居民区。2005年8月12日因贩卖毒品被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同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6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监护人林明珠、欧汝珠,系被告人林鸿彬的父母。
  辩护人晁红领,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晓磊,外号"阿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119900510075X,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五指山市人,现住五指山市检察院宿舍二单元303房。2006年7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监护人黄丽英,系被告人黄晓磊的母亲。
  辩护人李勤锋,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炳成,外号"猪饼"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11989111307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人,现住五指山市电影院宿舍。2006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监护人朱庆才、刘海燕,系被告人朱炳成的父母。
  辩护人黎良柏,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人均羁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200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秉、陈运志、黄少丁、林仕胜、林鸿彬、黄晓磊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炳成犯窝藏罪,于2006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7日因本案有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刘远光、代理检察员刘德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秉、陈运志、黄少丁、林仕胜、林鸿彬、黄晓磊、朱炳成及监护人林明珠、欧汝珠、黄丽英、朱庆才、刘海燕,辩护人晁红领、李勤锋、黎良柏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6年6月5日晚上9点多,黄洪爽(另案处理)为了报复与其这伙人有矛盾的林先焕(外号"茂二")一伙人,纠集了被告人陈运志、黄秉、林仕胜、黄少丁、黄晓磊、林鸿彬和符永泽、唐安(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到市烟酒公司的小巷处集中,然后到他租住的201房楼下领取作案工具,黄洪爽、符永泽和黄秉分别各拿两枚"山猪炮",黄少丁拿一把小斧头,林鸿彬持火药枪,唐安、陈运志、黄晓磊、林仕胜持刀。晚上11点左右,黄洪爽得知林先焕等人在五指山市琼州大学本部松树林凉亭处时,便带符永泽、唐安、陈运志、黄秉、林仕胜、黄少丁、黄晓磊、林鸿彬共九个人乘出租摩托车到五指山市连心桥处,由林鸿彬带路往琼州大学本部,走到琼州大学本部松树林凉亭前时,黄洪爽指着凉亭里的林先焕、杨冬冬、苏建枝、王幸宇、李道顺等五个人问:"是不是他们?"陈运志说:"就是他们。"黄洪爽就向凉亭扔了一枚"山猪炮"并爆炸,杨冬冬、苏建枝、王幸宇、李道顺往山下跑了,林先焕却从身上拔出一把刀,黄少丁、唐安、林仕胜、陈运志、黄晓磊等人冲上去砍林先焕,黄少丁被划破右手臂后用斧头扔打林先焕。林先焕被砍后准备转身跑,符永泽朝林先焕的前胸扔一枚"山猪炮"并爆炸,林先焕继续往前跑三、四步时,黄洪爽又朝林先焕的身上扔一枚"山猪炮"并爆炸,林先焕被炸伤后倒在距离凉亭七米左右的草丛里,林仕胜、陈运志、黄晓磊冲上用刀对着林先焕乱砍,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林先焕的死亡原因系"山猪炮"接触爆炸伤,导致左肺破裂,大出血,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案发第二天早上七点左右,被告人林仕胜来到被告人朱炳成家说:"我昨晚打死人了,我要在你家躲一下。"朱炳成当时便答应,接着带林仕胜到他家租的四楼躲起来,直到当天晚上七点多的时候,朱炳成和林仕胜离开五指山市逃往三亚市。第二天中午,被告人黄秉在保亭县毛岸镇将人民币200元给逃到此地的被告人林鸿彬、黄少丁、黄晓磊作为逃跑的路费。案发后,被告人黄少丁、黄晓磊到五指山市公安局投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秉、陈运志、黄少丁、林仕胜、林鸿彬、黄晓磊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炳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林鸿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被告人林仕胜、林鸿彬、黄晓磊、朱炳成犯罪时未满18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运志、黄少丁均辩解,陈运志没有说"就是他们"这句话。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七名被告人均无异议。

  被告人林鸿彬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本案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林鸿彬不是本案组织者及纠集者,系从犯;林鸿彬犯罪时未满18岁,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晓磊的辩护人辩称,黄晓磊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未满18岁,且投案自首,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炳成的辩护人辩称,朱炳成犯罪时未满18岁,且系在校学生,请求法院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5日晚上9点多,黄洪爽(另案处理)为了报复与其这伙人有矛盾的林先焕(又名林先旺,外号"茂二")一伙人,纠集了被告人黄秉、陈运志、黄少丁、林仕胜、林鸿彬、黄晓磊和符永泽、唐安(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到市烟酒公司的小巷处集中,然后到他租住的201房楼下领取作案工具,黄洪爽、符永泽和黄秉分别各拿两枚"山猪炮",黄少丁拿一把小斧头,唐安、陈运志、黄晓磊、林仕胜等人持刀。晚上11点左右,黄洪爽得知林先焕等人在五指山市琼州大学本部松树林凉亭处时,便带符永泽、唐安、黄秉、陈运志、黄少丁、林仕胜、林鸿彬、黄晓磊共九个人乘出租摩托车到五指山市连心桥处,由林鸿彬带路往琼州大学本部,走到琼州大学本部松树林凉亭前时,黄洪爽指着凉亭里的林先焕、杨冬冬、苏建枝、王幸宇、李道顺等五个人问:"是不是他们?"有人答:"就是他们。"黄洪爽就向凉亭扔了一枚"山猪炮"并爆炸,杨冬冬、苏建枝、王幸宇、李道顺往山下跑了,黄少丁、唐安、林仕胜、陈运志、黄晓磊等人冲上去砍林先焕,黄少丁被划破右手臂后用斧头扔打林先焕。林先焕被砍后准备转身跑,符永泽朝林先焕的前胸扔一枚"山猪炮"并爆炸,林先焕继续往前跑三、四步时,黄洪爽又朝林先焕的身上扔一枚"山猪炮"并爆炸,林先焕被炸后倒在凉亭附近的草丛里,林仕胜、陈运志、黄晓磊冲上用刀对着林先焕乱砍,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林先焕的死亡原因系"山猪炮"接触爆炸伤,导致左肺破裂,大出血,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案发第二天早上七时许,被告人林仕胜来到被告人朱炳成家说:"我昨晚打死人了,我要在你家躲一下。"朱炳成便带林仕胜到他家租的四楼躲起来,直到当天晚上七时许,朱炳成和林仕胜才离开五指山市逃往三亚市。
  案发后,被告人黄少丁、黄晓磊到五指山市公安局投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七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的陈述。杨冬冬证实,2006年6月5日晚上11时许,他和林先焕、王幸宇、苏建枝、李道顺在琼大校本部的松树林里玩,突然有10来个青年朝他们冲来,走在最前面的一个是"红牙"。当时小路边有路灯,所以他看得清。他们立即跳起来往松树林下面跑,听到后面响了两声巨响。他们跑到琼大阶梯处,发现林先焕不见了。110警车也赶到了琼大阶梯处。王幸宇、李道顺、苏建枝的陈述内容与杨冬冬的基本一致。
  3、证人证言。夏亚文证实, 2006年6月19日在万宁市大茂镇老市场那里,他和儿子夏儒辉、侄子夏高山抓获林鸿彬,并扭送到大茂镇派出所。他有一个外甥叫林先焕在五指山市被人打死了,五指山市公安机关把林鸿彬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给他们家属看,说这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跑回万宁市,刚好今天他们碰见林鸿彬,所以就把他捆送当地派出所了。
  4、书证。(1)询问林秀春、黄丽英的笔录和讯问被告人黄少丁、黄晓磊的笔录证实,是林秀春、黄丽英带儿子黄少丁、黄晓磊到公安局投案的。
  (2)提取笔录。其证实,被告人黄秉被抓获后带公安人员到其藏匿"山猪炮"的五指山市小岛附近提取了二枚"山猪炮"。
  (3)侦查实验笔录。其证实,侦查实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2006年6月12日由被告人黄秉指认在五指山市小岛公园对岸的水渠旁草丛里提取的二枚土制的"山猪炮"能否爆炸,其成份是什么,与死者林先焕尸体上提取的爆炸残留物是否相同。侦查人员用白色纱布包好1号"山猪炮"后,将该"山猪炮"往五指山市看守所原行政拘留所的外围墙处抛击,当场爆炸,爆炸后侦查人员提取到爆炸残留物(纱布),并用干净的纱布在围墙炸点上提取炸点的烟熏物。
  结论:1号"山猪炮"能爆炸。
  (4)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其证实,现场位于五指山市琼州大学本部的松树林区里。该松树林区在琼州大学的本部内,该林区西临琼州大学的办公大楼,北临教师宿舍区,南边22.5m处的小路东边0.28m处的松树林的草丛里遗留一把活动柄匕首,南沿石砖小路3.78m处的东边草丛里遗留一把木柄的斧头,在凉亭的东北侧(外)的草丛里遗留一个用黑色帆布自制的刀鞘,在凉亭的东南外侧处的草丛里留有一把全长0.51m,刃长0.382m的刀。东边的松树林区的草丛里有一条往东长7.5m踩压痕。距松树林别墅西北墙角2.85m处的地上发现一具男尸,该男尸长1.63m,头朝北、脚朝南,呈右侧卧状,该尸体上穿一件白色兰领短袖T恤,并有黑色烟熏物,T恤背后的右袖口处沿角有黑色烟熏物。
  (5)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其证实,从林先焕左侧乳头处提取的炸点擦拭物、林先焕身上被炸碎的衣服碎片及10月31日引爆"山猪炮"后提取的包装物碎片、炸点擦拭物、纱布碎片中均检出氯酸盐炸药成份。
  (6)海南省五指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其证实,死者林先焕,男,22岁,系万宁市万城镇周家庄村人。主要致命伤:①左侧乳头处有一3.3×2cm的不规则皮肤缺损灶,边缘不齐,深及肌层,以其为中心周围皮肤有浅II°烧伤,面积16×16cm,中心附近皮肤呈现焦黄色,软组织明显肿胀,皮下广泛出血呈暗红色,左侧胸部从锁骨下至第八肋间均有黑色烟熏附着,未发现有金属异物存留。
  非致命伤:②左颞部有一6×1.3cm创口;③左侧胸部乳头下方有一9×4.5cm的横行创口;④右肩锋处有一5×2cm的纵行创口;⑤左上臂下段伸侧有一6.5×4cm的横行创口;⑥腰部有一5×1.5cm的纵行创口;⑦左侧腰部、背部有5处长度不等的砍伤痕;⑧左上臂中段后侧及左腋后皮肤上,见火药烟熏,呈黑色、焦黄色。
  论证:左侧乳头处有3.3×2cm的不规则皮肤缺损灶,认为系"山猪炮"接触爆炸所致。其死亡原因系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导致左肺门处肺组织大面积碎裂,大出血,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创②-⑦均创缘齐、创角锐,创口周围无表皮脱落,认定为锐器伤(刀、斧砍伤)。
  右上臂中后侧及右腋后的火药烟熏,认为系另一次爆炸所致。
  结论:林先焕的死亡原因系"山猪炮"接触爆炸伤,导致左肺碎裂,大出血,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的经过。其证实,被告人林鸿彬是被群众扭送到公安局的。被告人黄秉、林仕胜、朱炳成和被告人陈运志分别在三亚市和五指山市被五指山市公安局抓获的。
  (8)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其证实,被告人黄秉1982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1198202100711。无业,住保亭县毛瑞采伐场。 
  被告人陈运志1986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605164033,住万宁市北坡镇红光十三队小芒村。 
  被告人黄少丁1986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1198610240713,住五指山市冲山镇福安村委会福安村。
  被告人林仕胜1988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4198811255216,住海口市秀英区帮溪仔村。 
  被告人林鸿彬1991年3月29日出生,海南省万宁市后安镇署光村委会长坡村人,身份证号码:460006199103292339。 
  被告人黄晓磊1990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119900510075X,住五指山市检察院宿舍二单元303房。 
  被告人朱炳成1989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1198911130753。 
  (9)五指市人民法院(2005)五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其证实,被告人林鸿彬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同年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
  (10)学校证明。其证实,朱炳成、黄晓磊系在校学生。此外还有辨认笔录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秉、陈运志、黄少丁、林仕胜、林鸿彬、黄晓磊无视国法,因与他人发生矛盾,持"山猪炮"、刀、斧头等凶器报复他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炳成明知被告人林仕胜系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林鸿彬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仕胜、林鸿彬、黄晓磊、朱炳成犯罪时均未满18岁,其中林鸿彬未满16岁,依法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少丁、黄晓磊犯罪后尚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本案的被告人均系被他人纠集而参与犯罪,且也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凶手,均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运志辩解其没有说"就是他们"这句话,理由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林鸿彬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为故意伤害罪,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但其提出被告人林鸿彬系从犯、犯罪时未满18岁、认罪态度好等从宽意见,理由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晓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晓磊系从犯、犯罪时未满18岁、投案自首等从宽意见,理由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朱炳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炳成犯罪时未满18岁、系在校学生,请求适用缓刑,理由充分,应予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各被告人的作用,对被告人黄秉、陈运志、黄少丁、朱炳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仕胜、林鸿彬、黄晓磊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六年六月十日起至二0一八年六月九日止)。
  二、被告人陈运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六年六月六日起至二0一八年六月五日止)。
  三、被告人黄少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六年七月三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二日止)。
  四、被告人林仕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六年六月十日起至二0一四年六月九日止)。
  五、被告人林鸿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止)。
  六、被告人黄晓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朱炳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以弟
审 判 员 王 东
审 判 员 陈 伟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丽珠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8493668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txslvshi.cn/art/view.asp?id=83301430784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烟台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落地落细落实
  • 2.烟台召开助力“乡村振兴”劳模座谈会
  • 3.烟台交警发布春节出行提醒 避开易堵路段和时段
  • 4.烟台1月下旬到2月上旬平均气温创近30年来新低
  • 5.男子怀疑妻子有外遇醉酒杀妻未遂终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