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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
2015年11月7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解释】本条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特殊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中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
2.不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或者刑罚的轻重,只要构成犯罪即可,不受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累犯。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所以,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本条对此作了特殊的规定。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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