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493668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深信同学投资能赚钱 谁料本金无影踪

2015年12月9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一起因合同纠纷让多年的同学关系搞僵,也怪自己判断不准,太容易相信同学的话了,要是当时谨慎些也不会这样了。”接过判决书的郑某说道。

  原告郑某与张某系同学关系,2011年3月,被告张某称其父亲张某某承包南宁望州路某土建工程,要原告投资50000元。原告将50000元转入被告张某账号后,两被告没有承包到工程,即将该款挪作他用。2011年7月15日,原告知道后找到被告张某,张某承认已将原告投资款50000元挪作他用,并当场与原告签订了《证明协议》,愿意于2011年7月31日前归还原告的欠款。2012年1月11日,原告又找到被告张某,张某某也在《证明协议》上签字确认了协议内容。但两被告至起诉之日止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曾经与被告协议合伙投资承包工程,后两被告将原告的投资款挪作他用。经双方协商,被告张某与原告签订了《证明协议》,承认了挪用原告投资款50000元的事实,并愿意退还原告的投资款。且被告张某某也在《证明协议》上签字,表示其对《证明协议》内容的认可。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证明协议》,不仅证明了原、被告双方协议合作投资承包工程的事实,也证明了因被告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后,原、被告双方决定解除合同,由被告于2011年7月31日前返还原告投资款的事实。被告承诺返还原告的投资款后,理应在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仍不还款给原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8493668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txslvshi.cn/art/view.asp?id=83614273534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烟台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落地落细落实
  • 2.烟台召开助力“乡村振兴”劳模座谈会
  • 3.烟台交警发布春节出行提醒 避开易堵路段和时段
  • 4.烟台1月下旬到2月上旬平均气温创近30年来新低
  • 5.男子怀疑妻子有外遇醉酒杀妻未遂终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