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合同纠纷让多年的同学关系搞僵,也怪自己判断不准,太容易相信同学的话了,要是当时谨慎些也不会这样了。”接过判决书的郑某说道。
原告郑某与张某系同学关系,2011年3月,被告张某称其父亲张某某承包南宁望州路某土建工程,要原告投资50000元。原告将50000元转入被告张某账号后,两被告没有承包到工程,即将该款挪作他用。2011年7月15日,原告知道后找到被告张某,张某承认已将原告投资款50000元挪作他用,并当场与原告签订了《证明协议》,愿意于2011年7月31日前归还原告的欠款。2012年1月11日,原告又找到被告张某,张某某也在《证明协议》上签字确认了协议内容。但两被告至起诉之日止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曾经与被告协议合伙投资承包工程,后两被告将原告的投资款挪作他用。经双方协商,被告张某与原告签订了《证明协议》,承认了挪用原告投资款50000元的事实,并愿意退还原告的投资款。且被告张某某也在《证明协议》上签字,表示其对《证明协议》内容的认可。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证明协议》,不仅证明了原、被告双方协议合作投资承包工程的事实,也证明了因被告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后,原、被告双方决定解除合同,由被告于2011年7月31日前返还原告投资款的事实。被告承诺返还原告的投资款后,理应在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仍不还款给原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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