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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2016年1月8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21号

发布日期:2000-7-13

执行日期:2000-7-1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8493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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