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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
2016年2月9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颁布日期:2002年09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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