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493668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文章列表

回避的事由

2016年9月23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回避制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1、回避对象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所谓近亲属通常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是指案件处理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自身的利益。3、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两种关系之外的社会关系,例如师生、同学、亲属、朋友关系等。,其他关系并不一定引起回避后果,只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才构成回避的理由。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8493668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txslvshi.cn/art/view.asp?id=86129241986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被刑事拘留后多久通知家属?不通知违法吗?拘传不到会有什么后果
  • 2.民事立案监督需要符合的条件 立案监督工作的现状
  • 3.公诉与起诉区别 公诉人是检察官吗
  • 4.经公安机关传唤,当事人不去有什么法律后果 拘传最长时间是什么
  • 5.什么叫送达回证?基本内容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