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493668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资讯
文章列表

中海油高管包养情妇 诽谤罪如何认定

2017年11月28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中海油高管包养情妇

中海油高管包养情妇,话说小三也能明白“包养情妇”对高官的巨大杀伤力啊!很多风光无限的官员都是被这招拉下来的,但要属实,否则会被反咬一口的。

据悉,7月30日下午开始有自称“小三”的匿名人士在网上举报一位名叫文伟的中海油海南分公司负责人贪污腐败、包养情妇、生活荒淫等。中海油气电集团负责人表示初步核实照片中男子不是文伟本人。文伟称,网帖列举不属实,系遭人诽谤,他已向海口市公安局报案。

诽谤罪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8493668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txslvshi.cn/art/view.asp?id=89958159452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烟台市党史宣教基地在市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大学揭牌
  • 2.烟台市直机关“我是党员 我作表率”演讲比赛举行
  • 3.烟台春节出游价格翻番 热门旅游路线价格翻番
  • 4.全国教育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落户烟台一中
  • 5.烟台保障192个重点项目用地 闲置土地6月底处置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