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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监督需要符合的条件 立案监督工作的现状

2021年4月2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张配海律师,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立案监督需要符合的条件

  在实践中吗,民事立案监督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民事立案监督需要符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二、民事立案监督的相关概述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被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的规定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民事立案监督需要符合的条件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该解答把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也纳入了立案监督的范畴,有效的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立案监督工作的现状

  立案监督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依法实行的监督。


  是检察机关知晓的案件信息有限,立案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地位,容易形成两个空洞。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自我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二是被害人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提出的。这两种情况是立案监督的对象和来源,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有被害人提出,故立案监督是现实和顺理成章的,检察机关可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但对于第一种情况,检察机关很难了解到发案、立案的情况,因为根据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立案监督的职权赋予审查逮捕部门,而该部门虽然与公安机关联系最密切,但却因为自己无侦查权,只有对材料的审查权,对公安方面的发案、立案并不全面掌握,公安机关如果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立案,此案如果没有被害人,检察机关根本无从掌握,这就形成了立案监督的第一个空洞,即立案监督的渠道太窄,基本上只能依靠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大量的无被害人的案件,检察机关无从掌握其发案、立案情况,从而也就失去了监督的可操作性。2、在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后,公安机关立案后一般都会积极侦查,但也不可避免公安机关将案件挂着不投入力量侦查,这就形成了第二个空洞,即公安机关为应付立案监督而立案,检察机关无从督促其侦查。


  是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有限,对应否立案难以把握,使得立案监督工作无从下手。被害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往往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材料,因而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检察机关难以确定。对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如果公安机关已注明;犯罪嫌疑人在逃;、;另案处理;等,那么检察机关也无从调查。甚至,当检察机关发现应当立案但不知是否已立案的情况时,向公安机关询问,公安机关常会以;这个,我们已立案了;等话语来敷衍了事。 


  是公检认识上的分歧,导致不积极配合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立案监督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以及;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均应受到监督。但是,当检察人员想了解立案情况时,有的公安人员则认为检察机关仅对未立案的案件有立案监督权,因而不积极提供立案情况,使立案监督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


  是把立案条件等同于逮捕条件,使立案监督工作难上加难。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立案的证明标准及证据要求是最低的,但是,在司法工作中,公安机关为提高破案率,而进行技术处理,通常;不破不立;,人为地提高了立案标准。因而在接到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时,公安机关会认为该案已达到了逮捕条件,立案后便不经侦查,就直接报捕。此时,如果尚未具备逮捕条件,那么无直接侦查权的审查批捕部门,若在七天办案时间内不能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到有关证据,就只能作出不捕决定,这显然不符合立案监督的本意,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的效果。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检察机关往往会从逮捕的角度考虑立案的条件,因而不会轻易提起立案监督程序。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使立案监督工作滞碍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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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8493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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