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4月至2006年8月间,被告人赵孝礼利用担任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33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财智大厦”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多次索要或收取他人钱财和各种名义的回扣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03年4月,被告人赵孝礼在其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家中非法收受师某给予的好处费3万元,并于同年6月1日代表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苏华鹏集团所属的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定购了价值人民币158.38万余元的配电柜。
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间,被告人赵孝礼以快点结算工程款为条件,向分包“财智大厦”防水工程的河南润峰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龚先生要求让利。后龚先生于2003年11月和2004年5月在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财智大厦”第33项目部经理办公室,分别送给被告人赵孝礼人民币2万元和3万元。
2006年8月18日,被告人赵孝礼以提前返还4万元的维修保证金为条件,向分包“财智大厦”防水工程的河南润峰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龚先生索要人民币2万元。同年8月28日晚8时许,龚先生在北京市西五环京原路口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赵孝礼。随后,赵孝礼被抓获,当场起获赃款人民币6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孝礼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并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