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493668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文章列表

对什么犯罪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2015年10月14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8493668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txslvshi.cn/art/view.asp?id=83166110025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如何执行管制刑罚
  • 2.【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的附加刑
  • 3.刑法:死刑的适用范围
  • 4.围绕舆论与误判的死刑存废论
  • 5.哪些人不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