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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种类

2015年10月14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种类: 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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