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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嫖资引发血案 11名被告人开庭受审

2015年10月14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2012年2月7日晚因嫖资问题引发的聚众斗殴案,至一人重伤死亡,多人受轻伤的刑事案件。于2013年3月20日在西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1名被告人分别被指控介绍卖淫罪、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罪三项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两起犯罪事实:一是被告人王某胜、王某森、张某霖在丁某斌、黄某宁与韦某、王某4人到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朝荣宾馆找小姐嫖娼时,被告人王某胜即电告被告人王某森,由被告人王某森联系被告人张某霖找小姐,随后被告人张某霖带两名小姐到朝荣宾馆供韦某壮、王某业嫖娼,所得的嫖资由被告人分赃。二是被告人丁某斌、黄某宁在嫖娼及嫖资等问题上与被告人张某霖、王某胜起纠纷,被告人王某胜便打电话告诉被告人王某森,王某森随后伙同被告人何某宣、王某颜等人先后赶到朝荣宾馆,并与被告人丁某斌、黄某宁等人发生争吵。随后双方矛盾升级各自纠集人员前来帮忙。于2012年2月8日凌晨0至1时许,双方在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与新南路交汇处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何某宣、农某静被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将受伤的丁某杆送往医院抢救。同月17日21时许,丁某杆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丁某杆系被钝器打击头面部,造成颅脑损伤出血而死亡。

  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黎胜、王树森、张诚霖均年满18周岁,以营利为目的,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介绍他人卖淫,严重的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宣、农某静、黄某灯、刘某泽、黄某文、王某颜因嫖娼起纠纷发生口角后演变成为打群架,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与丁某斌、丁某杆、黄某宁进行殴斗,造成丁某杆重伤不治而亡的严重后果。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求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斌、黄某宁作为聚众斗殴的另一方,丁某斌联系其弟丁某杆前来帮忙,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求刑事责任。庭审中,经过公诉人对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一一指控后,被告人对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并当庭向受害者家属道歉。

  由于该案涉嫌的人数众多,涉及的犯罪事实较多且案情较复杂,庭审结束后法庭择日判决。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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