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第三天,新娘离家出走,男方为索还彩礼闹上法庭。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调解了一起返还彩礼纠纷,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女方退还男方部分彩礼钱2500元。
2011年初,24岁的村民刘某经媒人牵线搭桥和同村的陈女相识,并于2011年农历腊月二十八,双方家长按照当地习俗为两个年轻人举行了订婚仪式。刘某家给女方送去彩礼和3000元的订婚钱,此后又相继送了一些物品和500元现金。2012年农历五月十九,两家又为两个年轻人办了婚宴,虽然没有登记,但按当地习俗,也算结婚了。
就这样又过了三天,按当地农村习俗,新婚三天后新娘子要回娘家,叫做“回门”。然而,让新郎没有想到的是,这新娘子回娘家以后,就消失了,还没有来得及品尝新婚喜悦的新郎四处寻找,但还是没下落。就连岳母也说女儿当时出去是要散散心,不过之后就没回过家,自己也联系不上她。事后,新郎刘某经过多方寻找,在昆明找到了陈女。陈女以要打工供弟弟上学为由拒绝回家。2013年3月刘某将陈某起诉至龙头山中心法庭,要求陈某退还礼金4000元。
法庭受理后认为,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就本案来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是有权主张返还的。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山东出重拳治理校园欺凌2.万人齐发!航拍2018仙境海岸海阳国际马拉松选手起跑瞬间3.烟台三年争创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4.烟台公考笔试将继续进行雷同监测 雷同答卷成绩无效5.高水平人才与一线工人成招聘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