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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规避执行终受司法制裁

2015年10月14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近日,广西灵山法院石塘人民法庭成功执结一件规避4年多的执行案件。

  2006年黄某在灵山某牧业公司购买香鸡,因未结清欠款,2009年该公司把黄某告上法院。法院的裁判生效后,黄某跑到外地躲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直至2011年12月31日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黄某还是不见踪影。2013年2月,该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在多次联系黄某未果后,对黄某的账户进行逐个查询,最终查到黄某在柳州银行开设的账户里有大额存款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立即赶赴柳州对该账户进行冻结。但黄某在法官到达柳州之前就把钱款转走大部份,剩余金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为树立司法权威,敦促黄某履行义务,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灵山法院依法对黄某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司法制裁,最终迫使黄某自动履行完应承担的义务,清偿完其所拖欠多年的款项,这宗案件终于得以顺利执结。

  在被执行人故意规避执行的情况下,灵山法院的执行法官果断、迅速地采取强制执行的举措,既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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