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促进了社会和谐。
原告星达公司前身是一家工厂,建立于1996年,2004年8月依法登记成立公司。被告胡州州(化名)自该工厂建立时就被招聘成为员工,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原告星达公司以被告胡州州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被告开除,被告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4月,劳动仲裁委员会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并裁决双方于同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为被告补缴1996年12月至2010年11月的养老保险,以及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但原告星达公司不服裁定,认为被告的劳动关系应从星达公司2004年成立时计算,而不是工厂1996年建立之日计算,于是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劳动关系应从1996年12月开始,直至2010年11月止,遂认定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有效。为早日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细心调解,向双方当事人深入浅出分析案情,阐明利弊,经过几个小时的反复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星达公司支付被告胡州州养老保险等经济补偿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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