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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江州法院“假日法庭”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5年10月19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3月24日,尽管是周末,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驮卢法庭的法官干警们还是像正常上班一样,正在庭审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年9月23日,原告李小华被被告韦柴进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伤,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治疗,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952.58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韦柴进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50952.58元。

  驮卢法庭依法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通过电话沟通了解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均没有异议,只是基于当前经济能力,不能立即赔偿原告。在转达了被告的意见后,原告亦表示理解,如果被告真心愿意赔偿原告可以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见有调解的可能,主办法官在充分考虑原、被告的工作时间后,确定双方周日到法庭调解。

  在调解的过程中,被告主动提出了调解方案:针对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结合自身的经济能力,每年支付原告15000元。原告见被告真诚悔过并有一个较好的赔偿态度,主动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整数50000元并同意给予被告适当宽限时间。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各退一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韦柴进当天赔偿原告李小华5000元,剩余45000元,被告每年支付15000元。最后,在法官见证下,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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