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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购买又转让 无证砍伐被罚金

2015年10月19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广西凤山县乔音乡的两男子以低价成本购买他人幼林,后同伙以近十倍的价钱转让给合伙人蔡某,而蔡某未办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蔡某雇请他人对该片杉木林进行砍伐。日前,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以蔡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2年,家住广西凤山县乔音乡的蔡某和牙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本屯班某家位于“可重坡”(地名)的一片杉木林。2010年,牙某以10000元的价格将该片杉木林转卖给蔡某。2012年5月,蔡某请乡林业站技术人员对该片杉木林进行采伐设计、勾图。同年6月,在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蔡某雇请班某对该片杉木林进行砍伐。经鉴定,蔡某所砍伐的杉木活立木蓄积35.0735立方米。案发后,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自己无证砍伐林木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蔡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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