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493668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杀人嫌犯不堪蚊虫叮咬自首,犯罪后自首有何效力?

2017年4月4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一、杀人嫌犯不堪蚊虫叮咬自首

据安徽商报消息 日前,来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长山林场内一名男子自称“杀了人”,主动要求“投案自首”。民警将其控制后查实,该男子确实是一起凶杀案件的嫌疑人。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促使该男子主动投案自首的重要原因,竟然是此人无法在山上找到食物果腹,且更加不堪忍受深山老林中的蚊虫叮咬。

警方初步调查获悉,47岁的周某是来安县人,入赘至山东省一户人家,案发时在太仓市一个建筑工地做瓦工。今年6月24日,周某在工地附近一家餐馆就餐时,遇到同在工地从事瓦工的淮南籍工友陈某。当时,周某开玩笑地“嘲笑”陈某吃了太多荤菜,陈某认为自己遭受侮辱,便对周某开口大骂。由于餐厅里人多,周某脸上有些挂不住,要求陈某当场道歉。陈某拒绝道歉,周某怀恨在心。

随后,周某在市场上买了一把杀猪用的剔骨刀,之后找到陈某,两人再度发生争执。“我把刀装在迷彩服里,刀尖露出来,让他看到了,”周某向警方供述时表示,“他抓起两个茶杯砸我,我就生气了……”暴怒之下的周某,挥刀捅向陈某。

案发之后,某逃进深山之后,不仅精神高度紧张,担心被警察找到,在身体上也备受折磨。“在山里找不到食物,饥肠辘辘的周某只得捧几口溪水充饥;更难忍的是山中肆虐的蚊虫,让周某无处躲藏。”民警告诉记者,“我们看到周某时,他不仅面容憔悴,浑身上下都是蚊虫叮咬的包。”

仅仅过了一天一夜,周某就再也忍受不了,无奈跑进村民家请求报警。

二、犯罪后自首有何效力

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所以说,对于犯罪后主动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在如何“自动投案”和“主动供述罪行”上,《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8493668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txslvshi.cn/art/view.asp?id=87873725335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山东出重拳治理校园欺凌
  • 2.万人齐发!航拍2018仙境海岸海阳国际马拉松选手起跑瞬间
  • 3.烟台三年争创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
  • 4.烟台公考笔试将继续进行雷同监测 雷同答卷成绩无效
  • 5.高水平人才与一线工人成招聘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