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493668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劫匪潜逃14年 入室抢劫可获重判

2017年4月6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劫匪潜逃14年,在南京落网

2002年5月28日夜,芜湖市无为县发生一起特大团伙入室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曹某案发后一直潜逃未获。今年7月初,无为县公安局通过信息梳理,发现曹某已成“僵尸”户口,推断此人可能有新的身份。经过进一步工作,无为警方发现,曹某已经漂白身份,化身为“冷某”在外活动,躲避追捕。民警当即根据“冷某”的活动轨迹,先后赶往北京、四川等地开展抓捕,但均被其侥幸逃脱。

今年9月18日,无为警方发现“冷某”在南京市玄武区出现,于是立即安排民警前往抓捕。同时,无为警方将线索通报给南京市公安机关,请求协助对“冷某”的控制。为避免错失战机,防止嫌疑人再度逃窜,南京市公安局刑侦局会同玄武公安分局于当日中午12点左右,将“冷某”抓获。后经审讯,“冷某”承认其就是2002年上网的历年在逃人员曹某,并对当年伙同他人入室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荔枝网)

入室抢劫可获重判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8493668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txslvshi.cn/art/view.asp?id=87873725337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山东出重拳治理校园欺凌
  • 2.万人齐发!航拍2018仙境海岸海阳国际马拉松选手起跑瞬间
  • 3.烟台三年争创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
  • 4.烟台公考笔试将继续进行雷同监测 雷同答卷成绩无效
  • 5.高水平人才与一线工人成招聘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