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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野猪误将人炸死 掩藏尸体外逃落网

2017年6月27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抓野猪误将人炸死 掩藏尸体外逃落网

误以为同伴是猎物用猎枪将同伴打死,最终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一类案例并不少见,湖南桂阳一男子吴某为炸野猪他自制“炮子”埋于山上,未料却将上山捕青蛙的同行炸死,并掩藏尸体外逃多年终被抓。

据正义网讯,近日,湖南桂阳县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

吴某家之前开过矿,对炸弹制作知识略懂一二,仅用矿泉水瓶子就可以做成一个威力很大的炸弹,俗称“炮子”。闲来无事吴某便用自己制造的“炮子”去山上炸野猪。2009年9月份的一天,吴某来到当地一深山老林中安放自制的“炮子”猎杀野猪,安放好后就下山回家。几天后,当他再次来到安放“炮子”的地方查看情况时却将他吓得半死,一具已经生蛆发臭的尸体倒在他眼前,后来才知道被炸死的是上山来捕青蛙的同行。为了不让人发现,吴某用山上的藤条将死者的尸体拖到旁边的草堆里掩藏,第二天便离家外逃。

家属见死者外出多日未归,四处寻找无果后报警。2009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在山上的草堆中找到了死者的尸体。2016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汕头市将外逃多年的吴某抓获归案。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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