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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怎么计算吗?

2017年9月1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一、普通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大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二、四种特定案件

  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订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的案件需要依次规定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三、特别严重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纵上所述,侦查羁押期限为:

  2个月(一般案件)+1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2个月(四种特定案件)+2个月(特别严重的案件)

  关于侦查羁押期限的重现计算问题

  如果在侦查羁押期限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其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察取证。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3)因为特殊情况,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殊重大复杂的案件,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审理。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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