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洗钱犯罪的总体情况
从总体情况看,我国洗钱犯罪数量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从地区分布看,经济发达或者沿海、沿边地区的洗钱犯罪活动较为猖獗;从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来看,洗钱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
(一)我国洗钱犯罪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理论上,我们无法统计出我国洗钱犯罪案件的真实发案数量,因此我们选择从破案的角度来近似分析我国洗钱犯罪的发案情况。统计显示,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协助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涉案金额不断提高。其中,2008年协助破获涉嫌洗钱案件 203起,涉案金额1883.7亿元,破案数量是2007年的2.3倍,涉案金额是2007年的6.5倍。扣除这些年反洗钱部门的工作努力因素,以上数据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洗钱犯罪发案数量在总体上逐年上升,同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二)我国洗钱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或者沿海、沿边地区。统计显示,洗钱犯罪的地区分布与各地的经济发达程度基本呈正相关,同时沿海、沿边地区的地缘特点在洗钱犯罪活动中也有明显表现。例如,从人民银行协助破获洗钱案件地区分布看,这些洗钱案件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浙江、四川、辽宁、江苏等地。其中,广东地区破获的涉嫌洗钱案件最多,约占总数的33%;其次是福建和浙江,分别约占总数的13%和9%。
(三)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洗钱活动必然与其上游的违法犯罪活动紧密联系。统计显示,人民银行协助破获的洗钱案件主要涉及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偷逃税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金融诈骗等诈骗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等。其中,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最多,约占破获案件的59%,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辽宁、浙江等地;以偷逃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为代表的各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是破获案件中的主要类型,约占总数的9%,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及华中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再次为诈骗犯罪,约占典型案件的 8%,这其中以金融诈骗为主;此外,近两年,各种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主要有非法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约占典型案件8%。此外还涉及一系列《刑法》191条所规定的典型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其中,毒品犯罪约占6%,主要集中在云南及广东地区;走私犯罪约占5%, 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约占4%,主要集中在国有控股企业及金融领域。
二、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趋势
从人民银行破获的洗钱案件反映的情况看,我国洗钱犯罪活动在未来主要有三大趋势:
(一)在地区分布上,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内陆经济不发达地区蔓延。早期的洗钱犯罪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以广东、福建等地的地下钱庄洗钱活动最为典型。地下钱庄协助不法分子将非法资金转移出境,是腐败、贩毒、走私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洗钱渠道。然而统计显示,目前我国的洗钱犯罪出现了向内陆经济不发达地区蔓延的趋势。笔者认为,出现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逐渐向内陆蔓延。例如,毒品犯罪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蔓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部分内陆地区十分猖獗、走私犯罪团伙开始与内陆企业结成黑色产业链,与之相伴随的必然是大量的洗钱活动。此外,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在内陆地区并不鲜见,从而成为洗钱犯罪 “黑金”的主要来源。
其二,内陆地区相对宽松的环境给洗钱提供了便利。随着“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政策的推行,内陆地区纷纷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本地经济和产业。这其中,不乏洗钱分子将黑钱转移到内陆地区,利用当地宽松的投资和监管环境,以投资为名从事洗钱活动。
其三,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监管不断加强。近几年,东南沿海地区越来越注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金融稳定,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洗钱分子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统计显示,经过连续几年的重点打击,沿海地区的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很多地下钱庄就将部分“高风险业务”(如提取现金、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等)转向内地完成,从而催生了“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的出现。
(二)在涉及上游犯罪类型上,涉众型犯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早期的洗钱活动涉及的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领域。然而统计显示,目前涉及以下两类犯罪的洗钱活动开始增多:
其一是涉众型犯罪案件。近几年,非法传销、非法集资以及各种“黑基金”案件层出不穷,例如北京亿霖木业案、万里大造林案等,不法分子利用各种不实宣传,骗取公众大量资金。此类案件涉及广大公众利益,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其二是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的涉案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公职人员、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等,案件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证券期货、交通运输等领域。例如,在重庆晏某受贿洗钱案中,晏某利用担任巫山县交通局长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2000多万元。
(三)在洗钱犯罪方式上,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多样。早期的洗钱分子往往通过现金走私等传统方式进行洗钱。但从近几年破获的洗钱案件看,洗钱犯罪的手法已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这点将在下面详细说明。
三、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手法
从破获的洗钱案件反映出的情况看,目前我国洗钱犯罪的洗钱手法层出不穷。其中主要的洗钱手法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例如,在上海潘某团伙洗钱案中,潘某就利用其控制的数十个银行卡账户帮助台湾诈骗犯“阿元”转移网上银行诈骗赃款,掩饰其赃款去向。再如,在北京丁某职务侵占案中,丁某为接受好处费,持因私护照专程前往香港开立个人账户,作为过渡账户转移非法资金。这样既可以逃避境内监管部门的关注,同时也可以利用香港特殊的经济金融环境掩盖其非法活动。
(二)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地下钱庄往往利用账面“对冲”平衡境内外两地资金,在无跨境资金流动的情况下,实现资金的跨境转移,从而逃避针对外币的反洗钱监测措施。在厦门远华(赖昌星)案等重大案件中,地下钱庄都在跨境洗钱活动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例如,在福建泉州蔡某洗钱案中,蔡某等人就通过地下钱庄将在菲律宾的制贩毒所得秘密转移到了境内。
(三)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现金交易可以割断资金链条,从而给后期的调查带来巨大困难。例如,在广西北海黄某洗钱案中,黄某在广州和深圳控制了大量的洗钱账户,其进款或出款都采用现金交易方式,这样就利用现金交易的特殊性消除了交易痕迹。同时,在广州和深圳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一个银行账户一年发生几千万甚至上亿资金交易都不足为奇,就是这里发达的经济环境为黄某的洗钱活动提供了绝佳的隐蔽。
(四)灵活使用各种金融业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案例显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金融业务可以给社会公众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但同时也往往为洗钱犯罪分子所青睐。例如,在上海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洗钱案中,罗某等人灵活使用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通存通兑等方式转移资金,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各银行的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办理,以逃避银行的关注。在福建泉州蔡某洗钱案中,蔡某等人则熟练掌握了网上银行、自助银行和pos机等金融服务设施,使用银行卡迅速转移黑钱。
(五)通过设立企业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通过开办公司企业,可以将非法所得投入企业的合法经营中,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此外,有的不法分子大量开设空壳公司,目的就是通过频繁复杂的转账交易转移赃款,掩饰其来源和去向。例如,在开平中行“10·12”案中,许某犯罪集团首先在境外自办企业,为洗钱活动设立境外接应据点;后期在境内设立了20多家公司实体,并开立大量账户,专门用于存放挪用的公款及其他非法所得。
(六)通过各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在一般的洗钱活动中,往往都要付出一定的洗钱成本(例如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转移赃款的手续费等),但通过投资活动不仅可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有的甚至可以保值增值,因此更符合洗钱犯罪分子的需求。例如,在四川成都杨某金融诈骗洗钱案中,该案犯罪团伙通过其前台公司和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投资房地产、加油站、证券等;还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矿山、水电站等,共形成非法资产上千万元。
(七)通过赌博等博彩活动清洗犯罪所得。近年来,政府高官涉足豪赌的腐败案件屡见不鲜,事实上,赌博活动不仅是腐败分子挥霍享受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洗钱的重要途径。例如,在湖南郴州“住房公积金第一案”中,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某利用职权便利,贪污和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上亿元,并通过地下钱庄汇往澳门,供其赌博挥霍。此外,彩票等合法博彩活动也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例如河北邯郸农行金库被盗案中,两名案犯就将盗窃所得的5100万元中的3400万元用于购买彩票,虽然未能得逞,但也为彩票业的健康发展敲响了警钟。
(八)通过进出口贸易掩盖非法利润。这种洗钱方式往往与走私犯罪相关联,通过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低价报关等方式偷逃关税,并掩盖非法所得。例如,在江苏无锡段某等人走私洗钱案中,交易双方先谈好购销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然后由境外供货方开具低于实际金额的假合同发票用于报关,购货方根据报关金额通过正常的一般贸易项下付汇汇出国外,同时核算出少报货款部分差价金额,通过设立若干个人账户,要求进口货物的实际使用单位将真实价格与低报价格差额部分的走私货款打入这些账户,然后经多次转手洗钱出境支付给境外供货方。
(九)通过投拍影视剧洗钱。这是投资洗钱的一种特殊形式。事实上,通过投拍影视剧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早在西方出现,同时在上个世纪的香港也屡见不鲜。影视剧产业耗资巨大、“门道”复杂、难以摸清,因此往往成为洗钱的捷径。例如,在大毒枭李贤欢案中,李贤欢用制贩毒所得注册成立一家影视公司,出资300万在浙江省横店影视城拍摄一部电视连续剧,在拍摄此剧过程中采取高报导演影星片酬、虚报损耗道具成本等方式洗钱。这样,待影视剧播出后收回资金后,毒资即转化为票房、转播权等“合法”收入。最近影视圈爆出多部大片“票房注水”的丑闻,是否与洗钱活动有关尚有待考证,但已经成为我国影视业健康发展的隐忧。
(十)通过现金走私转移犯罪所得。现金走私是最原始的洗钱手法之一,但目前仍是边境地区跨境洗钱的有效手段。不法分子通过雇佣“马仔”分散携带、运输或者邮寄现金的方式出入境,即可实现黑钱的跨境转移。例如在云南近年破获的多起涉毒洗钱案中,毒贩在我国境内获得贩毒所得后,即雇佣边民分拆携带至境外(如缅甸),并交给指定人员。此外,在深圳罗湖口岸和珠海拱北口岸,经常有大量的“水客”携带小额现金出入境,帮助地下钱庄和境外赌场跨境转移资金。
四、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不高,资金交易习惯落后。突出的表现是,部分公众没有认识到个人身份信息的重要性,随便将身份证件有偿或无偿地出借或出售,给洗钱分子合法开立洗钱账户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我国部分地区虽然经济发达,但仍固守着落后的现金交易习惯,增大了交易成本和风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不法分子的洗钱活动。
(二)部分金融机构对高管人员缺乏监督,内部风险控制滞后。例如,广东开平中行“10·12”案、黑龙江河松街中行高某案都反映出了银行内部对高管人员的监督缺位。此外,部分商业银行采用强制员工摊派、提高信用额度、加长免息期等方式扩大信用卡经营规模,而忽视相应的身份识别;大力推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非面对面”交易方式,而对其中潜在的洗钱风险缺乏相应的控制;更有甚者,为了创造吸收存款业绩,放松审核制度,为洗钱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严重,共享程度低。例如,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金融机构控制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然而目前某些政府部门过分强调部门利益,使金融机构难以获得权威信息来充分核实企业和个人身份证件的真伪。此外,某些对反洗钱资金监测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如海关出入境信息、证券股东信息等,尚未与反洗钱资金监测系统联网,影响了反洗钱资金监测甚至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性。
(四)有些地区盲目招商引资,忽视投资质量。某些地区通过各种优惠甚至奖励政策来吸引投资,很多不法分子便从中渔利;有的地区一味强调投资规模,忽视对资金来源的审核,一些不法分子就以投资商的身份大肆进行洗钱活动。例如大毒枭刘某就曾化名在广西桂林以投资名义清洗毒赃数百万元。
五、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建议
统计显示,破获洗钱案件的线索来源非常广泛,其中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关部门通报、公众举报、与有关部门的联合行动、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以及新闻报道等。其中,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是人民银行发现涉嫌洗钱线索的最主要来源,约占线索来源总数的43%;其次是有关部门的通报和公众举报,分别约占总数的22%和18%。根据以往工作的经验,并结合目前的主要问题,今后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反洗钱。如前所述,公众举报是洗钱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公众往往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因此应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反洗钱。首先是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洗钱犯罪的危害,说明反洗钱对反腐、禁毒、反恐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使社会公众支持反洗钱;其次,提醒公众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不要将身份证件出借或出售;最后,倡导安全、先进的交易方式,尽量减少现金交易。
(二)加强反洗钱监管,使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中控制风险。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是发现涉嫌洗钱线索的最主要来源,同时金融机构往往也存在一些漏洞,给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要对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监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前沿防线作用。首先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督,严格内外部审批程序;其次,督促金融机构在创新金融服务的同时,建立配套的反洗钱内控措施;最后,加强风险控制,倡导稳健的经营模式,使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三)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合作也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应允许金融机构合理使用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居民身份信息,更加准确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另一方面,反洗钱部门应与反腐、经侦、禁毒、缉私、反恐等部门加强合作,合法、合理使用各部门的信息资源,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腐败活动以及其他犯罪活动打开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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