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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有哪些 言词证据包括什么

2021年3月29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张配海律师,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有哪些

证据的分类多种多样,其中之一便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间接证据在实践中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是有差别的,所以间接证据在定案时有和直接证据不一样的规则。那么,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又有哪些呢会为您做较为详细的介绍。

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要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逐一查证落实,查明每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每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如提取的物质痕迹是不是犯罪行为留下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可靠等。间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正确运用推理的基础。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做出正确的结论。这个规则对于审查各种证据都是普遍适用的。在办案中的间接证据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这就需要对于每个间接证据反复查证,以确定其真实性。

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这是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前提条件。要判明各个间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客观上是否有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它们可能是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决定、制约犯罪的条件;犯罪造成的后果;是伴随犯罪而发生的情况,等等。由于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内在联系,所以仔细地分析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要防止把只有表面上的联系当作客观的内在联系,而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所有间接证据要环环相扣,协调统一,互相印证,结合起来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这个证据体系中,各个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相符合,互相脱节,就应当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查证清楚之后,才能确定其证明效力。

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间接证据在司法实务中是不能直接作为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也只有将其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功效。同时,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适用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司法活动过程,其需要大量的专业法律知识作为基础。

言词证据包括什么

法庭开庭或者律师提交案件时,会用到一个重要的证据,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包括什么呢言词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的证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提供的证词,因此,清楚这些证据规则是很有必要的。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一、被害人陈述的证词

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一定的关系,被害人很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其陈述的虚假性。因此,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他的言词证据只是一面之词。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行为的实施者,是诉讼的中心人物,诉讼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犯罪中大量细节只有行为人才知道,因此其供述和辩解往往是真伪共存。

1、审查供述和辩解的真伪性。一是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他们的辩解往往是案件中的辩点,也可能是辩护人辩护的观点,因此,必须引起重视;二是审查其多次供述是否稳定,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包括两项:首先审查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供述有无矛盾;其次审查被告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

2、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供述时,要充分考虑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行为时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很可能出现串供、订立功守同盟、相互推诿等情况,就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作的有罪供述,正确对待和处理他们的翻供,从被告人的供述中找到收集证据的切入点,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以防止他们的翻供。否则将失去取证的最佳时机,造成证据灭失。

4、审查获取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一是要认真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实践中,许多司法人员都存在有口供定案才踏实的意识,因此,要消除口供主义的影响;二是严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口供,对这类证据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都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但是,要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是十分重要的证据,它能较为细致的证明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等细节,经查证属实的,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人陈述的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将直接或者间接感知的案件真实情况向侦查人员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形成分为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其形成过程中,证人也会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可能会有真、有假,夸大或者缩小的情况。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即是否有《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情形,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如果证人是听说的,就应当注意证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听觉能力;如果证人是近视或者老眼昏花,就应注意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视力及其记忆能力如何。

2、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来源是否真实、客观。主要审查证人对所证的事实,是直接感知还是间接感知,是亲眼所见还是听人所说,对在采用转述证人的证言认定案情时应慎重;证人是在何种情况下感知所证的事实,要充分考虑案发时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有无障碍物等客观环境。

以上是关于“言词证据包括什么”的解答,不管是被害人陈述的证词还是被告人对此案件的辩解,都要认真查证他们的证词是否属实,尤其是对证人的证词更应该慎重,查证其来源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是自身的直接感知,亲眼所见。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8493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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