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493668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
文章列表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

2015年11月23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8493668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txslvshi.cn/art/view.asp?id=83494234176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经济犯罪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 2.以反洗钱为突破口 中国将建立经济犯罪预警机制
  • 3.经济犯罪存在哪些本质属性
  • 4.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是否构成贪污罪?
  • 5.从丁岚到余振东 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落网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