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493668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证据
文章列表

法律对刑事证据的规定

2018年4月7日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txslvshi.cn/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文章来源: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张配海 [烟台]
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8493668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txslvshi.cn/art/view.asp?id=91079843991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贿赂犯罪证据收集五个要点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哪些?
  • 2.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 婚外情调查取证要注意什么
  • 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包括哪些环节?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哪些证据
  • 4.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有哪些 言词证据包括什么
  • 5.诉讼证明释论